常見問題
* 請留意以下資料由香港勞工處提供
聘用前須注意的事項
  • 僱主及傭工問
    1. 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有甚麼權利及責任?

      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的基本權利及責任載列於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ID 407)內。此外,《僱傭條例》的所有規定亦適用於僱主及傭工。

    2. 如傭工與僱主違反了載列於「標準僱傭合約」內的條款和條件,可會受到懲罰?
      • 傭工及其僱主均須在「從外國受聘來港家庭傭工簽證∕延長逗 留期限申請表」(ID 988A)及「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申請表」(ID 988B)的第6部,向香港特區政府承諾嚴格遵守傭工的逗留條件、工資水平、在僱主住所留宿和住宿規格等規定。
      • 違反承諾書條款的傭工有可能被拒絕再次在香港工作;而違反承諾書條款的僱主,他∕她將來再次申請僱用外籍家庭傭工時,亦有可能被拒絕。
      • 切勿輕易接受別人游說,在僱用外籍家庭傭工的申請表和「標準僱傭合約」內提供虛假資料,或以串謀和欺騙的手法,意圖以低於「標準僱傭合約」內訂明的工資聘用外籍家庭傭工。曾有僱主向入境事務處虛報傭工工資,最後被判即時入獄4個月及向傭工繳付所欠工資。僱主應依照「標準僱傭合約」上所列的工資支付傭工工資,違者會被檢控,切勿以身試法。
      • 此外,如僱主或傭工觸犯了《僱傭條例》或《入境條例》的規定,他∕她們可被檢控。
  • 僱主問
    1. 當傭工到達香港開始工作時,我必須注意些甚麼?
      • 你必須根據「標準僱傭合約」所規定,支付傭工來香港途中每天港幣100元的膳食及交通津貼。你亦必須向傭工發還辦理各種必要文件的費用。
      • 你應該向傭工解釋他∕她的職責。這些職責必須是僱傭合約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內所規定的家務職責。
      • 你必須訂定支付工資給傭工的日期。
      • 你必須指定傭工的休息日。
      • 你必須跟傭工協定會否在僱用期間提供膳食。如提供膳食,膳食必需是免費的。如果你不準備提供膳食,便須根據「標準僱傭合 約」所簽定的款額,每月向傭工支付膳食津貼。
      • 你必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為傭工投購僱員補償保險。如果你沒有這樣做,即屬違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2年。另外,根據「標準僱傭合約」,你必須為傭工提供免費醫療。你可考慮為傭工投購同時包含醫療和勞保的外傭綜合保險以在有需要時應付相關支出。
    2. 我可否跟傭工訂立另一份僱傭合約?

      不可以。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ID 407)是本港所有外籍家庭傭工唯一的正式僱傭合約。僱主及傭工私自訂立的任何其他僱傭合約在香港並不能執行。

    3. 我可否指派傭工為其他人士工作或擔當家務以外的職責?

      不可以。僱主如指派傭工為簽證上指定的僱主以外的其他人士工作或指派傭工擔當家務以外的職責,即屬違反《入境條例》的規定,可能會被檢控。

  • 傭工問
    1. 當我開始為僱主工作時,須注意甚麼?
      • 你應該出示辦理有關證件費用的收據,以便僱主發還該等費用給你。
      • 你亦應該要求僱主解釋你的職務,及了解僱主的要求。你應擔當僱傭合約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內所規定的家務職責。
      • 你應保管你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如身份證、護照等)。任何人士,包括你的僱主或職業介紹所的工作人員,都不應未經你的允許替你保管這些文件。
    2. 我可否在僱主住所以外的地方居住?

      不可以。你必須按「標準僱傭合約」第3條的規定,在僱主的住所工作及居住。你的僱主必須按照僱傭合約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內所規定的標準,為你提供免費住宿。
      (如有關在外間住宿的安排在2003年4月1日前得到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只要有關僱主一直僱用外籍家庭傭工(當中不可以中斷超過 6個月),則其傭工仍可在僱主住所以外的地方住宿。)

    3. 在僱主同意的情況下,我可否擔任兼職工作?

      不可以。根據《入境條例》的規定,你若受僱於簽證上指定的僱主以外的其他人士,即屬違法。你可能會因違反逗留條件而被檢控和遣送離境。如果你因此被遣送離境,通常將不再獲准來香港當傭工。

    4. 如果僱主指派我為其他人士工作或擔任家務以外的職責,我應該怎樣辦?

      你應向入境事務處調查科舉報。

    5. 有關我在香港工作時的人身安全和權益,須注意什麼?
      • 如你遭受身體傷害或個人安全受到威脅,應立即致電警方緊急熱線“999”求助。
      • 如你未獲支付工資或你的任何僱傭權益受損,應致電勞工處24小時電話查詢熱線“2157 9537”或親臨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查詢及求助。
      • 自行保管你的護照和香港身份證。沒有其他人士可替你保管護照。
      • 你不應簽署任何你不明白或不同意的文件。
發還傭工申請證件的費用
  • 僱主問
    1. 按照僱傭合約的規定,我須發還甚麼費用給傭工?
      • 按照僱傭合約的規定,你須負擔傭工因來港工作所需辦理證件的費用。在一般情況下,傭工會先繳付該等費用。你在收到傭工遞交的有關收據後,應盡快發還該等款項,及要求傭工簽署確認,並保留收據作為證明。
      • 以菲律賓籍傭工為例,你可能要支付以下費用:
        • POEA(由菲律賓政府徵收作為處理出境許可證及傭工出國前強制參加的簡介會的費用)
        • 強制性保險
        • 體格檢驗費用
        • 核實費用(由香港的菲律賓總領事館收取)
        • 簽證費(由入境事務處收取)
    2. 當我和傭工續約時,須支付甚麼費用?

      你須向傭工支付由有關領事館在香港收取的核實再次聘用合約的費用、入境事務處收取的費用,以及載列於「標準僱傭合約」第8條內,傭工因續約而需辦理證件的其他費用。

    3. 假如傭工是經由香港職業介紹所聘請的,我是否仍須要將辦理有關證件的費用支付給傭工?

      這須視乎職業介紹所有否承諾為你支付該等費用,及你的傭工有沒有支付當中任何所需款項。如你支付予職業介紹所的款項已包括傭工辦理證件的費用,便應向職業介紹所索取有關收據,作為證明。

支付及扣除工資
  • 僱主及傭工問
    1. 如傭工損壞僱主的物品,僱主可否扣除工資作為賠償?僱主還可從傭工的工資中扣減哪些款項?
      • 如因傭工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僱主可按值扣除工資作賠償,但每次以不超過港幣300元為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傭工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 在下列情況下,僱主亦可扣減傭工的工資:
        • 傭工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 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傭工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傭工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 僱主借給傭工的款項,但必須獲得傭工的書面同意;及
        • 僱主根據任何法例的規定或獲法例授權,可扣除傭工的工資。
        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否則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除缺勤而扣除的數額外,不得超過傭工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
    2. 僱主如果沒有依時向傭工支付工資,會有甚麼後果?
      •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未能在工資期屆滿後的7天內支付工資,他∕她:
        • 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傭工;及
        • 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35萬元及監禁3年。
      • 傭工如果在工資到期支付後的1個月內仍未獲發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在不給予通知的情況下終止。在這情況下,僱主須向傭工支付解僱代通知金及其他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
  • 僱主問
    1. 我可否與傭工達成協議,支付較規定最低工資為低的薪金?

      僱主不可以與傭工協議,支付較規定最低工資為低的薪金。入境事務處處長在審批輸入外籍家庭傭工的申請時,會根據僱主所提交的資料作出決定,其中包括僱主同意支付不少於規定最低工資的薪金。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不依「標準僱傭合約」而短付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35萬元及監禁3年。同時,僱主亦會觸犯向入境事務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及串謀欺詐罪等嚴重罪行。任何人士向入境事務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5萬元及監禁14年。

    2. 我應該以甚麼方式支付工資給傭工?
      • 你最好以支票或自動轉帳方式支付工資給傭工。不過,你必須得到傭工的同意才可以用上述方式支付工資。否則,你須以現金支付工資。
      • 你應該保留支付工資的記錄,例如有關的銀行結算單。你亦應準備工資及膳食津貼的收據,並要求傭工簽署確認已收到款項。
    3. 我應在何時支付工資給傭工?
      • 僱主每月最少須支付一次工資給傭工。傭工的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你必須盡快向傭工支付所有工資,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支付有關的工資。
      • 如果你想更改工資期及發薪的日子,應先通知傭工,並清付所有尚欠的工資。
      • 例如:傭工在3月1日開始工作。如你想把工資期改為每月的16號起計,便應在3月15日後的7天內,支付傭工在這日之前已賺取的15天工資(即1號至15號期間的工資),然後在4月的新發薪日發薪。
    傭工問
    1. 在僱主支付工資時,我需要注意些甚麼?

      你應核實獲支付的款額是否正確。如款額無誤,便應在僱主準備的收據上簽署,確認已收妥款項。

    2. 如僱主支付的款額少於我應獲得的工資,我應怎麼辦?

      如款額少於僱傭合約上列明的數額,你應向僱主查詢是否計算錯誤。你絕不應簽署確認收到任何未獲支付的工資。如僱主短付工資而沒有作出合理解釋,你應立即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求助。

休息日、法定假日、有薪年假及其他假期
  • 僱主及傭工問
    1. 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外籍家庭傭工有權享有甚麼假期?
      • 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外籍家庭傭工有權享有下列假期:
        • 休息日;
        • 法定假日;及
        • 有薪年假。
      •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如僱主與傭工續約,傭工必須在新合約生效前,返回其原居地放取不少於7天的有薪∕無薪假期(除非事先獲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在港延期逗留),費用由僱主支付。
      • 僱主應妥為保存假期及工資記錄,以免日後發生爭執。
    2. 傭工工作多久才可享有法定假日?
      • 所有外籍家庭傭工,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都有權享有下列每年12天的法定假日:
        • 1月1日
        • 農曆年初一
        • 農曆年初二
        • 農曆年初三
        • 清明節
        • 勞動節(5月1日)
        • 端午節
        •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7月1日)
        • 中秋節翌日
        • 重陽節
        • 國慶日(10月1日)
        • 冬節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
      • 傭工如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連續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3. 僱主須每年給予傭工多少天年假?
      傭工為同一僱主每工作滿12個月後,便有權享有有薪年假。年假日數會按傭工的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最高14天。詳情如下:
      服務年期每年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
      17
      27
      38
      49
      510
      611
      712
      813
      9或以上14
      例如,傭工在第二個為期2年的合約期內為僱主完成第四年的服務後,便有權享有9天的年假。
    4. 誰決定傭工放取年假的日期?

      在受僱滿12個月後,傭工須於隨後的12個月內放取他∕她有權享有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與傭工經商議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傭工年假的日期。

    5. 年假是否包括休息日和法定假日?

      不是。如年假期內適逢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該日應視作年假。僱主須為傭工另定休息日或法定假日。

    6. 除年假外,在甚麼情況下僱主需要給傭工放取假期?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13條,若僱主與傭工同意於現行合約屆滿時續約,傭工須在新合約開始前返回其原居地放取不少於7天的假期。至於假期是否有薪,則視乎雙方所簽訂的條件而定。

    7. 當傭主前往海外時,僱主可否強迫傭工放取無薪假期?

      無薪假期的安排必須獲得僱傭雙方同意。僱主不得單方面強迫傭工放取無薪假期。

  • 僱主問
    1. 我應怎樣為傭工指定休息日?
      • 你須在每7天期間給予傭工不少於1天休息日。休息日是連續不少於24小時的期間。
      • 休息日應由你指定,並可分為固定性和非固定性。若休息日為非固定性,你必須在每月開始之前,通知傭工該月內休息日的日期。
    2. 我可否要求傭工在休息日工作?
      • 不可以。除非發生不能預見的緊急事故,僱主不可要求傭工在休息日工作。你若強迫傭工在休息日工作,即屬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5萬元。
      • 不過,若傭工同意,你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之內。
    3. 傭工在休息日返回住所後,我可否要求他∕她工作?

      你不應強迫傭工在休息日工作。不過,傭工可自願在休息日工作。

    4. 我可否要求傭工在法定假日工作?
        可以。不過,你必須:
      • 預先給予傭工最少48小時的通知;及
      • 在原定假日之前或之後60天內,安排另定假日給傭工。
    5. 若傭工同意,我可否以額外補薪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他∕她?

      不可以。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傭工。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違反上述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5萬元。

    6. 如果法定假日適逢傭工的休息日,我是否必須給予傭工另外補假?

      是。如果法定假日適逢傭工的休息日,你須在休息日翌日補假給傭工,該翌日須並非法定假日或另定/代替假日或休息日。

    7. 當僱傭合約期限屆滿或終止時,我應怎樣給予年假?
      • 當僱傭合約終止時,你須向傭工支付工資,以代替他∕她每工作滿12個月可享有但未曾放取的年假。此外,在1個假期年(即傭工開始受僱後每12個月的一段期間)內,如傭工已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傭工有權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
      • 例如:傭工在工作滿18個月後辭職或遭解僱,而他∕她未曾放取任何年假,僱主便須向傭工支付工資,以代替他∕她首12個月受僱而享有的年假(即7天),並另加其餘按受僱日數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即7天+3.5天=10.5天工資)。
      • 不過,如傭工在工作滿18個月後,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他∕她只有權獲得工資以代替他∕她首12個月受僱而享有的年假 (即7天工資)。
醫療和疾病津貼
  • 僱主及傭工問
    1. 傭工在甚麼情況下,可享有疾病津貼?
      • 在以下情況,僱主須支付疾病津貼給傭工:
        • 傭工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 所放取病假的日數不少於連續4天;及
        • 傭工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 傭工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受僱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受僱每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2. 怎樣計算疾病津貼的款額?僱主須何時支付?

      疾病津貼每日的款額,相等於傭工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僱主最遲須在正常發薪日支付疾病津貼給傭工。

    3. 僱主可否解僱正在放取有薪病假的傭工?
      • 不可以。除傭工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解僱正放取有薪病假的傭工,即屬違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
      • 僱主並須向傭工支付:
        • 解僱代通知金;
        • 一筆相等於7天工資的賠償款項;及
        • 傭工有權享有的疾病津貼。
      • 傭工並可能根據《僱傭條例》的「僱傭保障」部分,向僱主追討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補償。
  • 僱主問
    1. 當傭工生病或受傷,我是否須要支付醫療費用?
      • 是。當傭工生病或受傷,無論是否因受僱而引致,僱主都必須向傭工提供免費的醫療,包括診症費用、住院費用及牙科急診。因應是項規定,你可考慮為傭工投購提供全面醫療及住院保障的保險。你亦可考慮投購同時包括醫療及住院保障和符合《僱員補償條例》規定的綜合保險。
      • 為免生疑問,在2003年4月1日推出的「標準僱傭合約」修訂本,清楚闡明在新的「標準僱傭合約」下,僱主無須承擔傭工出於自願及基於個人理由離港(例如回祖家度假)期間的醫療費用。
    2. 當傭工生病或受傷,我可否為傭工指定醫生?

      根據僱傭合約,傭工須接受任何由僱主提供的註冊醫生的診治。你應事先與傭工達成協議,說明傭工生病或受傷時該接受哪位醫生的診治。

生育保障
  • 僱主及傭工問
    1. 傭工要符合甚麼條件才可享有有薪產假?
      女性傭工如符合以下條件,便可享有10個星期的有薪產假:
      •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受僱不少於40個星期;
      •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 如僱主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2. 如何計算產假薪酬?僱主須於何時支付?

      產假薪酬每日的款額,相等於傭工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僱主須在正常發薪日支付產假薪酬給傭工。

    3. 僱主可否解僱懷孕的傭工?
      • 不可以。除非傭工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否則僱主由傭工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不得解僱該傭工。
      • 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 10萬元。此外,僱主須向傭工支付:
        • 解僱代通知金;
        • 一筆相等於1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及
        • 如傭工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僱主須支付傭工10個星期的產假薪酬。
      • 傭工並可能根據《僱傭條例》的「僱傭保障」部分,向僱主追討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補償。
侍產假
  • 僱主及傭工問
    1. 傭工要符合甚麼條件才可享有有薪侍產假?
      男性傭工如符合以下條件,便可就其配偶/伴侶每次分娩享有5天的有薪侍產假:
      • 在緊接放取侍產假的日子前,已受僱不少於40個星期;
      • 已按法例的規定通知僱主;及
      • 在以下日期前,向僱主提供所需文件(以較早者為準):
        • 在放取首天侍產假後的12個月內;或
        • 如傭工已停止受僱,則須於停止受僱後6個月內。
    2. 傭工如何通知僱主放取侍產假?
      • 傭工必須在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最少3個月通知僱主他打算放取侍產假(在此階段無規定須訂明放取侍產假的確實日期);及
      • 在放取侍產假前通知僱主他放取侍產假的確實日期。如傭工沒有給予僱主上述3個月的預先通知,則必須在放取侍產假前最少5天通知僱主他放取侍產假的確實日期。
    3. 傭工何時可放取侍產假?
      • 傭工可在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4個星期至自確實出生日期當日起計的10個星期內的任何日子放取侍產假。
      • 傭工可一次過放取5天侍產假,或分開逐日放取。
    4. 要享有侍產假薪酬,傭工須提供哪些文件?
      • 嬰兒的出生證明書,其上記有傭工的姓名,顯示他為嬰兒的父親。
      • 如嬰兒出生時已死亡或在出生後死亡,因而沒有出生證明書,傭工須提供證明產下嬰兒的醫生證明書。
    5. 如何計算侍產假薪酬?僱主須於何時支付?
      • 侍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傭工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 如傭工在放取侍產假當日或之前,已向僱主提供所需文件,僱主須於以下日子或之前,向傭工支付侍產假薪酬:
        • 傭工在該侍產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或
        • 如傭工已停止受僱,在停止受僱後的7天內。
      • 如傭工在放取侍產假之後,才向僱主提供所需文件,僱主須於以下日子或之前,向傭工支付侍產假薪酬:
        • 傭工在提供文件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或
        • 如傭工已停止受僱,在提供文件後的7天內。
終止僱傭合約
  • 僱主及傭工問
    1. 僱傭雙方可否在合約期限屆滿前終止合約?

      可以。僱傭雙方均可給予對方1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1個月工資給對方以終止合約。可於勞工署網頁內下載「由外傭發出的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書樣本」和「由外傭僱主發出的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書樣本」。

    2. 當合約終止或合約期屆滿時,僱傭雙方需要做些甚麼?
      僱主:
      • 應清付所有工資及其他應付的款項,最好將款項存入傭工的戶口並取回收據。
      • 必須在合約終止日期7天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的外籍家庭傭工組有關終止合約的事宜,但不須通知勞工處。
      傭工:
      • 應與僱主結算須支付的款項,並確保收妥所有款項才簽署收據。
      • 必須在合約終止日期7天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的外籍家庭傭工組有關終止合約的事宜,但不須通知勞工處。
    3. 僱傭雙方可否不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
      只有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僱傭雙方才可不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
      僱主:
      僱主在以下情況,可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如果傭工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 行為不當;
      • 犯有欺詐∕不忠實行為;或
      • 慣常疏忽職責。
      傭工:
      傭工在以下情況,亦可以終止僱傭合約,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 合理地恐懼身體會遭受暴力或疾病危害;
      • 受僱主苛待;或
      • 已受僱不少於5年,而經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4. 當準備即時終止合約時,我應該考慮甚麼?
      • 即時終止合約通常是由於勞資雙方意見不合而引致的。在爭吵期間,某些事情會被誇大,而任何一方均會認為有足夠理由即時終止合約或視之為終止。但這種想法往往是錯誤的。此外,在一個家庭的環境中,通常不會有獨立的證人,而重組導致糾紛的事件及判斷所採取的行動是否合理亦有困難。
      • 解決糾紛的最好方法是由雙方直接把問題說出來。在雙方有分歧時,應盡量體諒對方及互相容忍。很多問題是不須以激烈的行動來解決的。
      • 法例只容許在特殊情況下即時終止合約。如必須這樣做,應肯定有足夠理據支持,否則很可能要面對對方的索償。
    5. 如傭工沒有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便辭職,僱主應怎辦?或如僱主沒有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便解僱傭工,傭工應怎辦?
      • 如你認為對方單方面終止合約,便應通知入境事務處的外籍家庭傭工組。如傭工失蹤,僱主應考慮向警方報案。
      • 如你認為對方沒有理由在不給予通知情況下終止合約,而想追討代通知金,便應盡快前往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該辦事處會調停雙方的糾紛。
      • 你當然亦可以放棄要求對方給予適當通知的權利。
  • 僱主問
    1. 當合約終止或屆滿時,我須要支付甚麼款項給傭工?
      • 在終止僱傭合約或合約期限屆滿時,你應支付給傭工的款項須視乎傭工的受僱期和終止僱傭合約的原因等因素而定。但是,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一般包括:
        •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 代通知金(如適用);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其他根據僱傭合約指定須支付予傭工的款項,例如提供旅費和膳食及交通津貼等。
      • 你應保存有關款項的收據。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 僱主及傭工問
    1. 在甚麼情況下,僱主須向傭工支付遣散費?
      在以下情況,僱主須向傭工支付遣散費:
      • 傭工因裁員而遭解僱,或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約*;及
      • 傭工在被解僱前,已連續為同一僱主工作不少於24個月。
      * 若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7天,以書面要求傭工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傭工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傭工無權獲得遣散費。
    2. 在甚麼情況下,僱主須向傭工支付長期服務金?
      如傭工連續為僱主工作不少於5年,而他∕她:
      • 遭解僱或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不獲續約**,而解僱或不獲續約並非基於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或裁員的原因;
      • 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傭工永久不適宜擔任現時的工作,並提出辭職;
      • 年齡為65歲或以上,因年老而辭職;或
      • 於在職期間死亡,僱主便須向傭工支付長期服務金。
      **若僱主在合約期滿之前不少於7天,以書面要求傭工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傭工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傭工無權獲得長期服務金。
    3. 傭工會否同時獲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不會。外傭在同一時間只可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因裁員而遭解僱的傭工可獲得遣散費,但不能獲得長期服務金。

    4. 怎樣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以下的計算方法適用於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未足1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僱傭保障
  • 僱主及傭工問
    1. 在甚麼情況下,傭工可就不合理解僱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
      • 《僱傭條例》(條例)下的「僱傭保障」部分,旨在防止僱主為了逃避條例規定下的責任而解僱僱員。
      • 在下述情況下,傭工可就不合理解僱提出補償申索:
        • 傭工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及
        •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傭工。
    2. 甚麼是解僱的正當理由?
      根據條例,僱主可根據下列五項正當理由解僱傭工:
      • 傭工的行為;
      •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 法例的規定;或
      • 其他實質理由。
    3. 在甚麼情況下,傭工可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
      在下述情況下,傭工可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提出補償申索:
      •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傭工;及
      • 解僱是違法的。
    4. 在甚麼情況下,僱主解僱傭工屬於違法?
      僱主在下列情況下解僱僱員,即屬違法:
      • 解僱已證實懷孕及已發出懷孕通知的傭工;
      • 在傭工的有薪病假期間解僱他∕她;
      • 由於傭工曾在有關執行條例或因工遭遇意外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或向進行查訊的公職人員提供資料而解僱他∕她;
      • 因傭工參與職工會或職工會的活動而解僱他∕她;或
      • 在未與因工受傷的傭工達成工傷補償的協議之前,或在有關的評估證明書仍未發出之前解僱他∕她。
    5. 甚麼是僱傭保障的補償?

      僱傭保障對傭工的補償包括復職或再次聘用、終止僱傭金及補償金*。有關的補償須由勞資審裁處裁定。

提供旅費、膳食及交通津貼
查詢及投訴
  • 僱主及傭工問
    1. 僱主及傭工可向哪處尋求有關僱傭合約或《僱傭條例》的意見或援助?
      你可以:
      • 致電勞工處24小時電話諮詢服務熱線(由「1823」接聽)
        • 2717 1771
        • 2157 9537(外傭專線)
      • 前往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
      • 參閱「僱傭條例簡明指南」,該小冊子概述了《僱傭條例》的主要條文,並可於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索取,或於勞工處網頁下載(網址:www.labour.gov.hk)。
    2. 如果僱主和傭工對僱傭合約或《僱傭條例》條文有所爭議,勞工處可為他們提供甚麼服務?
      • 你若遇到有關僱傭合約或《僱傭條例》的問題或申索,而無法自行解決,應到勞資關係科尋求協助。
      • 勞資關係科透過免費調停服務,協助僱主和傭工解決勞資糾紛。調停主任會致力協助僱主和傭工達成雙方均可接受的和解協議。如果未能達成和解或如當事人提出要求,調停主任便會根據所申索的款額,將申索轉介至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進行仲裁。
      • 如僱主因為破產而未能支付欠薪或其他款項,勞資關係科會轉介傭工到法律援助署尋求協助和到勞工處的薪酬保障科辦理向破產 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特惠款項。
    3. 如果僱主沒有按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款項,可否被檢控?

      若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在判令須支付的日期後14天內按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款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35萬元及監禁3年。